《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十问十答
2020年8月31日,由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发的《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适用的不动产类型是什么?
答《实施细则》适用于新型产业用地(M0)及房屋等建筑物或构筑物、新型产业用地配套的商业房地产、配套型住宅登记。
二
《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答
为促进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政策的实施落地,规范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及相关配套不动产的登记工作,依据现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下称《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
三
《实施细则》的整体立法思路是什么?
答
《实施细则》只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所特有的登记要求和内容予以明确,凡《实施细则》未提及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均以现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为准。
四
《实施细则》主要对哪些不动产登记类型作出规定?
答
《实施细则》主要对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转移登记及二次转移登记作出规定。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需要申请人提交什么申请材料?
答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不动产权证书或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五)建设工程已经竣工的材料;
(六)不动产权籍调查或者测绘成果报告;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涉及地价或租金缴纳的,提交付清地价或租金的凭证;
(九)其他必要材料。
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还应提交确认建筑区划内属于政府所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等的书面材料。
属于可分割转让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的,还应提交经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审查确认的可分割转让不动产单元及自持年限明细表、不可分割转让不动产单元明细表。
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转移登记,需要提交什么申请材料?
答申请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土地使用权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转让协议或其他合法的登记原因证明文件;
(四)受让人经属地政府(管委会)资格审查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依法需要补交地价款的,提交土地出让(租赁)价款缴纳凭证;
(六)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七)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分割转让涉及改变建筑物、构筑物原规划布局的,还应提交允许分割转让的规划核准文件;需要重新测量的,同时提交分割后的不动产测绘成果报告;
(八)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投资强度或年产出比通过属地政府(管委会)验收的证明材料;
(九)其他必要材料。
七
办理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上特别记载以下哪些内容?
答办理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应当严格按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上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一)土地用途: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M0);
(二)是否可分割;
(三)自持年限;
(四)建筑物按用途记载属于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产业用房、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宿舍)、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配套型住宅、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公共服务设施等;
(五)“可分割转让的产业用房、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新型产业用地(M0)所属产业的产业链合作伙伴,即上下游的生产、研发、设计等环节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或“配套型住宅只能转让(含二次转让)给已入驻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的工业企业或生产服务企业”。
八
办理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登记机构颁发的不动产证书样式有什么规定?
答
不动产登记机构可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向申请人核发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电子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与纸质不动产登记证书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
《珠海市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不动产登记实施细则》的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
自2020年 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日。
十
城市更新方式建设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关于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应当如何选择?
答
通过城市更新方式建设的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优先适用我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扫码关注“珠海不动产”